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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青年科技奖高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10-16 阅读:

     

    江西省青年科技奖高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江西高校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充分激发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潜能,推动高校深度融入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开展江西省青年科技奖高校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高校青年科技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青年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第三条 高校青年科技奖奖励评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江西省教育厅设立高校青年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与成果管理处。

    第五条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参评项目的学科分布情况,聘请相关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高校青年科技奖评审组。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各奖项拟授奖成果建议;

    (二)研究审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参评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在高校是高校青年科技奖的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负责推荐工作的组织,并对申报人资格、参评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高校青年科技奖参评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应为省内高校全职教师或科技工作者,第一完成单位应为省内高校。参评项目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创新有实质性贡献,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高校青年科技奖所有完成人年龄均不超过45岁。

    高校青年科技奖设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3个奖种类型,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

    (一)自然科学奖

    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或者规律,作出前瞻性、理论性发现或发展,有科学性的认识与创建的研究成果。上述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二)技术发明奖

    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上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上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条省教育厅评奖前向社会公布推荐和评审规则、程序,明确推荐要求。

    第十申报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推荐高校对申报人参评资格、思想政治、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参评项目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对参评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无异议后方可推荐。有合作单位的成果,推荐高校须征得合作单位同意。

    第十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成果内容的保密管理。

    第十参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办法所包含的奖励:

    (一)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完成人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加评奖活动的;

    (四)已获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厅局(地市)级奖励的;

    (五)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

    (六)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或未经合作单位同意的;

    (七)成果获得政府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支持,但计划项目未结题的;

    (八)有违反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十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参评项目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评委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分组评审。评委会专家与参评项目完成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奖励工作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建议授奖成果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高校青年科技奖由省教育厅发文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十推荐高校和完成单位对参评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推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前公示提出的异议,由公示单位负责处理。

    二十高校青年科技奖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按规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涉及异议的任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或延误。

    第二十参加异议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凡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奖励的,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本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本奖励的,经核实,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高校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由所在单位按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